离职员工能否要求支付年终奖?
解答:年终奖系企业的一种激励措施或福利措施,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年终奖系奖金的一种类型,其法律性质系工资。但是,这不意味着年终奖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未强制规定企业必须设定年终奖。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费等,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均带有法律强制性。只要员工正常工作,企业即需依法依约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而企业是否设定年终奖、如何设定等,应属于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也就是说企业没有必须设定年终奖的法定义务。年终奖系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一般来说,企业设定年终奖,要么基于激励优秀员工,要么作为企业福利等。但无论企业的初衷如何,企业是否有年终奖、如何发年终奖(如发放对象、发放条件、发放时间等)均系企业的自主管理权范畴。
解答:年终奖的法律性质系工资,按《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公司如果以购物卡、加油卡等向员工支付年终奖,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取消以购物卡、加油卡等替代年终奖的作法,企业也会因此招致相应的法律风险。如果有的员工认可购物卡等发放形式,企业与员工可双方通过书面方式协商确定。
解答:(一)有约定的从约定;(二)无约定但单位有规定的从规定;(三)既无约定也无规定的,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什么叫公平合理原则呢?举个例子:如果公司每年都发放年终奖,突然有一年没有发放,公司既没有合理的理由时,职工是可以主张要求支付年终奖的。
解答:根据2018年1月1日新执行的《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通知、会议纪要等规定有权利领取年终奖的劳动者范围为年终奖实际发放之日仍然在职的劳动者为由,拒绝向考核年度内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如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劳动者请求给付年终奖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
区分年终奖是劳动报酬还是企业福利,还存在较大的区别。如果企业仅仅以或主要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的核发条件,则年终奖在实践中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报酬,即便员工已经离职,则存在被判定按工作时间比例支付年终奖的法律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反之,企业设定年终奖核发条件时,综合业绩情况、出勤情况、违纪情况、客户满意度、同事测评等情形,则年终奖的福利性质一般可得到认定,法律风险可能性较小。
又到年底了,很多员工会关心年终奖到底有没有、有多少,离职了还有吗?。根据市民疑问,开发区总工会对此展开了针对性解读。
来源:津滨网-滨海时报